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范紫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4號 原 告 范紫愈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毅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1萬2,168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1萬7,426元及英鎊5萬3,094元,英鎊5萬3,094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7.57=新臺幣199萬4,742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原告請求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01萬2,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