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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5號

給付諮詢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蔡英雌

原告
蔡育伸
被告
來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華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諮詢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58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月1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7.88計算,核定為新臺幣4,405萬400元(計算式:美金158萬元×27.88=新臺幣4,405萬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萬9,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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