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奇點創新有限公司、李佳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奇點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益隆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2,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