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逢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6號 原 告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聲請對被告起訴,經基隆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