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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
    朱松濤、謝宗宏、王詠興

  • 原告
    台灣民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名媛芭比時尚醫美診所法人唯美講堂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7號 原 告 台灣民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松濤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名媛芭比時尚醫美診所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宏 被 告 唯美講堂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 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及其地下 室(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聲明請求遷讓系爭房屋部分,系爭房屋建築完成於民國67年4月20日,主要建材為鋼筋混 凝土造,建物總面積367.77平方公尺,有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在卷可參;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估算,系爭房屋之建物現值為1,936,309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 系統截圖畫面在卷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36,309元;又原告聲明請求租金5,760,000元部分,與請求遷讓房屋並無主從關係,應併計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96,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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