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楊其昌、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林家正、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柯興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8號 原 告 楊其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被 告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