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彥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09號 原 告 陳彥亨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1,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