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虹暘營造有限公司、李俊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10號 原 告 虹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