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村、愛客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16號 原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原 告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吳逸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熙門匯股份有限公司、洪忠仁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0,000元,原告應 繳裁判費54,06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53,064元。 二、原告愛客發有限公司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