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21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國忠

原告
懷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能綠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8,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