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懷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瑞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21號 原 告 懷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能綠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8,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