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新旺通運有限公司、劉文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26號 原 告 新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