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魚進躍有限公司、林忠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28號 原 告 魚進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成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沈宏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享管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