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與受領證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王秋梅、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王秋梅 被 告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與受領證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