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河流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何駿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58號 原 告 河流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駿銘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數位火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