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騰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顏吉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61號 原 告 騰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吉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7,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