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陳之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67號 原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倢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0,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