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廖哲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77號 原 告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9萬2,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3,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