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廖村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81號 原 告 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村益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7,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