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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連淨綠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儀
被告
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17,870元及其利息,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元1,142,417元及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0,587,100元(原告起訴日為民國111年12月8日,該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30.96:1,計算式:

美元1,142,417×30.96=新臺幣35,369,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217,870+35,369,230=40,587,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19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69,1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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