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郭思妤
- 原告蕭金一(原名:蕭健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14號 原 告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撤銷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定其裁判費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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