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2號
- 原告
-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秉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原料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齊浩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萬6,271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4,9
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4,45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原料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齊浩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萬6,271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4,9
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4,45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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