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撥付簽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張雲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3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康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康之柔間返還撥付簽帳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3,8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