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金湧工程有限公司、黃世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金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彬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李肇勳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8,93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