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許純芳
- 法定代理人黃淑貞
- 原告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40號 原 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萬8,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 依原告所提附件4及原証1、3、4,本件被告究係「呈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起訴狀記載之「呈居營造有限公司」,亦請具體陳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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