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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許順傑

  • 原告
    嘉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42號 原 告 嘉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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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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