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殷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蕭淨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2 萬8,2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8,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