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許懷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許懷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萬8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