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洪振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0萬4,979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萬4,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728元(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