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萊昂妮絲股份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593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0,99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0,49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