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號
- 原告
-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永吉
- 被告
- 德利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照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6,05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12月2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7.95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5,528元(計算式:86,050×27.955=2,405,52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