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書承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江惠君、沈文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江惠君 被 告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書承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未如期掛牌之衛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5,000股全數買回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萬元及按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本院 爰依原告所陳報上開股份之買賣價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