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0號

履行保證書承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江惠君
被告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書承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未如期掛牌之衛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5,000股全數買回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萬元及按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本院爰依原告所陳報上開股份之買賣價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