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1號
- 原告
-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委任胡林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或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委任胡林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或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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