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瑞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提出委任胡林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或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