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黃瓜瓜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瓜瓜樂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設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新臺幣(下同)295,428元、250,000元、172,000元 ,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717,42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