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書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友欽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