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