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5號
- 原告
- 熙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士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4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5,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