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崴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謝明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崴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費用等事件,聲請對被告上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