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之1第1項、第77條之9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訂定不動產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並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及系爭租 約第8條第1項約定,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0地 號土地上如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使字第0122號使用執照 所記載,除地下一層編號803至837及地下二層編號668至680、695至696以外之其他799個平面汽車法定地下停車位交付原告使用 收益,核屬因租賃權涉訟。又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為20年,每個停車位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140元,則系爭租約關於799個停車位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6億0,212萬6,400元(計 算式:3,140元×799×12×20=6億0,212萬6,400元)。另依原告所提出之使用執照存根等內容,可知系爭租賃物係於110年4月26日竣工,屋齡約0年9月,主要建材為鋼骨造,地上總樓層數為28層,且依原告陳報799個停車位之面積為1萬3,279平方公尺,依臺 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所示,799個停車位價值為11 億1,357萬8,600元,顯高於系爭租約關於799個停車位權利存續 期間之租金總額,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 億0,212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萬8,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