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5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龍筱文
曾瑞文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7,097元,原告應繳裁判費9,1
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