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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5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龍筱文

曾瑞文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7,097元,原告應繳裁判費9,1

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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