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蘆洲阿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劉芳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蘆洲阿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