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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賴金泉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4,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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