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0號
- 原告
- 賴金泉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4,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30號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4,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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