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勤耕園國際有限公司、張怡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勤耕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玲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黃瀞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極訊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日商天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安土美津子(MITSUKO AZUCHI)、李玉龍、雅恩企業有限公司、蘇張淑惠、恩宏興業有限公司、楊淑貞、普耕園國際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吳素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萬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