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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
    張怡玲

  • 原告
    勤耕園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勤耕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玲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黃瀞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極訊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日商天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安土美津子(MITSUKO AZUCHI)、李玉龍、雅恩企業有限公司、蘇張淑惠、恩宏興業有限公司、楊淑貞、普耕園國際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吳素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萬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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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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