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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勤耕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玲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黃瀞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極訊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日商天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安土美津子(MITSUKO AZUCHI)、李玉龍、雅恩企業有限公司、蘇張淑惠、恩宏興業有限公司、楊淑貞、普耕園國際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吳素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萬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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