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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洪文慧

原告
成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素珍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廖素櫻、利優世界有限公司、陳麒仁、陳奕宇、李宜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亦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起訴狀所載附屬文件(附件1、2及原證1至原證47)。

(二)民事起訴狀及前述附屬文件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陸拾捌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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