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楊鴻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9,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