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黃瑞妍
- 原告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代 表 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葉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金子真也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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