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5號
- 原告
-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 代表人
- 黃瑞妍
- 訴訟代理人
- 黃千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葉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金子真也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葉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金子真也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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