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翁啓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啓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3,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