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彤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張彤安 訴訟代理人 劉振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