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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張彤安
訴訟代理人
劉振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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