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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0號

給付減資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何佳蓉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減資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1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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