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王錫銘、創捷工程有限公司、劉東邦、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雅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銘 被 告 創捷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東邦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