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4號
- 原 告
-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錫銘
- 被 告
- 創捷工程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劉東邦
- 被 告
-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9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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