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高宥恩